计划外生育当心被解除劳动关系-其他工作计划
上海市某百货公司员工李某在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下,计划外的怀孕,对百货公司要求她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通知采用回避方式,拒绝履行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,被百货公司以违纪、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。李某意欲通过诉讼恢复劳动关系,日前,上海卢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原告李某与被告百货公司每年签订劳动合同。20XX年初,原、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。20XX年2月底,李某告知百货公司称其已怀孕四个月,百货公司于是要求李某采取计划生育措施,但李某未予理睬;之后,百货公司书面通知李某:“你已违反国家的基本国策;违反了公司的计划生育条例;请在三天之内,尽快采取计划生育措施,否则后果自负。”而李某对百货公司的`通知采用递交妊娠病假证明单及未再赴公司上班的方式回避。20XX年3月,百货公司以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》中有关对计划外生育的在职职工,单位可对其进行记过、降级、撤职等行政处分,情节严重,可以开除的规定,以及《公司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:公司员工不得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条例,不得计划外怀孕第二胎,违反者公司将劝其自动离职;若拒绝堕胎,公司可以作为员工违纪,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。作出对李某作辞退处理、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。
李某对百货公司处理决定不服,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,在未得到支持后,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,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;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,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。原告已经育有一子,且并不符合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法定条件,原告在被告对其发出“采取计划生育措施”的通知后,未采取相关措施,却采取递交病假单这一回避的方式,拒绝履行公民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,原告此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法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规定: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公民,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。现被告以原告违纪、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由,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,并无不当,应予准许。